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三杯香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三杯香茶的特定品质。泰顺县茶业协会(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三杯香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三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协会具体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泰顺县三杯香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商标注册人负责制定三杯香证明商标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对外维权、监督检查和审批管理等,具体管理包括受理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材料审批、许可合同签定、管理费收取、材料上报,三杯香茶种植、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商标使用、印制的监管与打假等。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经商标注册人审批和许可。

第二章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种植地域范围为浙江省泰顺县境内,其产地环境、茶树良种、苗木和栽培管理应符合DB3303/T35.1~4--2008《三杯香茶》的规定。

第六条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DB3303/T35.5--2008《三杯香茶》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应符合DB3303/T35.6--2008《三杯香茶》的规定。

第八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具备国家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

第九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因故被商标注册人取消该商标使用准用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但对同一申请单位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审批。由商标注册人负责受理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审批和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交《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照、质量管理手册、申请产品的样品与检测报告、产品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等材料。如有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三杯香茶业务的,应同时提交委托单位的相关证照、有效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的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 鼓励小规模生产者(散户)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形式,由专业合作组织统一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由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该组织执行的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及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成员清单。

流通企业申请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其所经营的三杯香茶来自于三杯香茶产区的订货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同时符合其他特别规定(特别规定由商标注册人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下发《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不予)受理通知书》。

1.对使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复报一次。

2.对申请人的种植、加工、产品及其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完成现场考察、抽样检测和感观审评等核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凡符合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由商标注册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如下事项:

(1)签订《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交纳管理费;

(3)领取《三杯香证明商标准用证》;

⑷领取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审核意见书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上应做到“三位一体”,即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三杯香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中国地理标志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第十七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应统一、规范。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与商标准用证编号实行组合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基本图案由“三杯香”中文标准字样、相交于“三”和“香”二字的双菱形框、 “证明商标”字样和下方的准用证编号构成,黑色为商标标识的基本组成色。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八条  中国地理标志应规范使用,具体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在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三杯香证明商标准用证持有人变更的;

2、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五章 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

2.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淡、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5、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6、有优先办理续用使用手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三杯香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三杯香茶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加工、销售的三杯香茶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2.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和三杯香包装的保管、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和三杯香包装,不得以各种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确保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的不失控、不出借、不流失;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

4.对购进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三杯香茶批次、数量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备查;销售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三杯香茶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三杯香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意见。如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商标注册人,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对问题产品采取召回制度,消除不良影响。

6.保守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秘密,积极为协会提供相关商标假冒侵权信息或代为收集证据;

7.按规定缴纳使用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是三杯香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负责对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者的资格审查、审核、审批和许可;

2.对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有权进入茶园、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3.对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4.对三杯香证明商标标识和三杯香包装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对假冒、侵权三杯香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与三杯香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资格:

1.违反《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三杯香包装管理办法》、《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农药,或不按规定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在加工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掺杂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转借、赠与三杯香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为保证三杯香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三杯香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七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三杯香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贡任。

第二十八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细则,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有权收回其《三杯香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该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商标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三杯香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三杯香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证明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