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三杯香品牌,保障三杯香茶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三杯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三杯香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为泰顺县茶业协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三杯香证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

二、对符合三杯香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应按规定提出申请,获取《三杯香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三杯香茶生产经营者申请并规范使用三杯香证明商标。

四、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区分“三杯香”商标合理使用与侵权违法的界线,切实加强行政指导。对于未经三杯香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茶叶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三杯香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擅自印制、销售三杯香注册商标标识或标有“三杯香”商标字样包装物的;销售侵犯三杯香专用权商品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五、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及三杯香证明商标权利人举报侵犯三杯香证明商标权利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二О一O年三月十六日